受理條件:(一)財報不實部分:自100年1月11日至102年2月6日間買入智盛全球股票,並於102年2月7日後賣出或迄今仍持有而受有損害之善意投資人。(二)公開說明書不實部分:參與認購智盛全球100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新股(認購單價為16元),且迄今仍持有或於102 ...全文網址